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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吉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陳宏吉間給付保險金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2,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裁判日期:201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