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90號原 告 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新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景明被 告 中華素行生活經濟文化促進會
(原名稱:中華兩岸台蒙經濟交流文化協會)法定代理人 張雲朋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支付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2924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 萬7,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 萬4,
167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3,667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