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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0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 告 王永達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紀祝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