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09號原 告 松秋梅被 告 孫桂琴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原告所陳報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核定為新臺幣4,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