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83號原 告 李高霖
吳麗梅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基正營造有限公司、賴秋澤、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卓燦然、林清華等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3,365元(計算式:2,615,167+2,608,198=5,223,3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