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10號原 告 鉅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娟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萬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