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4號原 告 台速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1萬324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萬33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萬287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