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54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訴訟代理人 馬美玉被 告 廖顯瑩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50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6,83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