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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73號原 告 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永福

一、原告因請求退還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2,95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裁判案由:退還保留款
裁判日期:201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