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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9號原 告 中帆塑膠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楚被 告 大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松根被 告 宇興纖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勳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最高限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為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而供擔保土地價額為8161萬9400元【計算式: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3,400元/平方公尺×(臺中市○○區○里段○○號土地面積3,490平方公尺+同段9地號土地面積848平方公尺+同段11地號土地面積940平方公尺+同段12地號土地面積813平方公尺)=81,619,4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裁判日期:201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