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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0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28號原 告 林培元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被 告 昌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之起訴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裁判日期:201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