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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0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35號原 告 凱昕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仕昕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皆通等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7,500 元(原告訴請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之不動產經本院另案104 年度訴字第286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送請鑑價,結果不動產價值為15,415,000元,本件原告訴請確認不動產應有部分

2 分之1 之贈與契約不存在,其價額應以上開鑑定價格之2 分之

1 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77,32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