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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0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45號原 告 李勝東被 告 張賴金汝

王江金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裁判日期: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