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58號原 告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承宏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耀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3,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