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24號原 告 白丞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