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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37號原 告 廖宏章被 告 陳怡夙

顏秋菊許金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4日所為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一審裁判費13萬5,2000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第一審裁判費13萬5,2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00 萬元,就第一審裁判費之記載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