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37號原 告 廖宏章被 告 陳怡夙
顏秋菊許金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4日所為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一審裁判費13萬5,2000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第一審裁判費13萬5,2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00 萬元,就第一審裁判費之記載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