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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74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被 告 吳峻龍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峻龍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日期: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