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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6號原 告 蔡根生被 告 林漢武

李金翰上當事人間確認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就坐落臺中市○里區○○段○○○○○○○○○○○○○○○○○○號土地於民國99年5月30日所為買賣關係不存在及就上開土地於99年10月8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查上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新臺幣(下同)23,500元,原告請求確認之權利範圍即應有部分均為900分之45,則原告就本件確認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10,977,073元【計算式:23,500×(609.95+3,098.52+1,089.9+1,230.24+2,293.57+1,020.01)=10,977,07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