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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8號原 告 陳俊成上列原告與被告八米室內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價金
裁判日期:201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