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5號原 告 王珊甯被 告 詹德俊上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但對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