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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8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李哲良被 告 黃昱仁

黃潘玉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0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薇潔

裁判日期:201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