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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7號原 告 楊献章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張柏霖間返還讓渡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裁判案由:返還讓渡費用
裁判日期:201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