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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84號原 告 雙十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美惠被 告 陳山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裁判日期:201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