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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2號原 告 蕭創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育驊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起訴聲明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街○○號建物,若原告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如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房屋稅單或課稅現值證明等,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5-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