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2號原 告 蕭創文被 告 陳育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之陳報,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