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8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子俊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