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6號原 告 狀元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和燊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合建材商行即朱捷盛間因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用。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規定。而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施作之防水工程有瑕疵且無法修補,請求解除承攬契約並回復原狀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主張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其施作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狀元家庭大樓C棟、D棟、E棟、F棟、G棟、H棟、I棟、J棟、K棟、L棟頂樓地面所鋪設之防水工作物刨除,係依承攬關係及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依上說明,應不併算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姿婷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