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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8號原 告 劉德偉被 告 廖文潔

汪昭均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對被告廖文潔有新臺幣(下同)1,138,

500 元296 萬元之債權存在。被告廖文潔於民國102 年7 月11日將坐落嘉義市○○○段○○○ ○○○○號土地及其上266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移轉予被告汪昭均,其二人所為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脫產行為,爰訴請確認上開系爭房地之買賣無效。而原告所提確認訴訟,應以所確認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834,7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17,000元/ ㎡×面積80㎡(權利範圍:全部)+系爭建物現值474,700 元=1,834,70

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日期:201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