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9號原 告 薩克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俊傑被 告 陳明佑
謝承希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第00000000號「SAXSO 」商標權之價額,致使本院無從核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報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系爭商標未查報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