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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26號原 告 吳振榮訴訟代理人 吳秀慧被 告 周伯蕉

鄭文俊林欣霓羅重益陳維政賴敬桓鐘義雄鄭立忱鄭資頤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商玉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撤銷土地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裁判日期: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