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6號原 告 張容榕上原告與被告官宜慧間因移轉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