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6號原 告 蘇清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之面積30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