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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4號原 告 盈泰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明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泰松間請求返還牌照及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返還車牌0面及行照1枚,是本院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受之利益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及行照
裁判日期: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