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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78號原 告 林家和被 告 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價金
裁判日期: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