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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93號原 告 林再欽被 告 岳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淑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無效事件。按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274號判例及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解釋可供參照。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確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條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所明定。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被告委員會於民國88年12月20日會議決議無效,而該項決議內容亦載明雇主變更後員工年資前後併計、退休辦法及監委會章程延續使用等語,顯見本件係因財產權而涉訟,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
裁判日期:201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