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35號原 告 台灣微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介元上列原告與被告源源成有限公司、威立特科技有限公司、王玉柱間請求侵害營業秘密、著作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