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3號原 告 謝一鳴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節、詹柄瑩、謝秉叡、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24萬3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7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