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56號原 告 鄢瑄萱即鄢桂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素華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0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7,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9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291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