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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9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65號原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騰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70,000元,應繳裁判費66,0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