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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68號原 告 賴羿岑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被 告 蔡含笑

王鴻源王文勝王勝勇王穩順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即請求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查據原告主張兩造間之租賃契約屬租地建屋性質,並檢附房屋租賃契約為憑,則以其等約定第一年至第五年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56,000元,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80,000元(計算式:56,000元×12×15=10,08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為100,7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