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22號原 告 張坤葆
陳麗琴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律師被 告 王智楷
廖本儀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代理人 謝逸文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當事人間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惟原告嗣於民國104年7月29日具狀追加請求確認被告二人間於民國103年11月6日所簽訂之借貸契約150萬元債權(含所簽發面額150萬元之本票)亦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3,000,000元(即原先請求確認之被告二人於103年7月29日簽訂之150萬元債權,加計本次追加之確認之債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7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5,850元,尚欠新台幣1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