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8號原 告 曾偉嶸被 告 蕭仲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動產汽車(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8日以104年度補字第67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4年4月15日送達原告指定處所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法 官 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