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06號原 告 江清吉被 告 江福基當事人間確認管理人身分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5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裁判日期:201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