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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42號上訴人 即原 告 蔡肇軒被上訴人 即被 告 辰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秀淳被上訴人 即被 告 簡建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公司產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4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050元(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裁判日期: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