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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42號上訴人 即原 告 蔡肇軒被上訴人即被 告 辰冠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林秀淳被上訴人即被 告 簡建峰(原名簡義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司產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9 月7 日送達上訴人之受僱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裁判日期:201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