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73號原 告 何京潤被 告 大台中市賴厝廍福德祠
大台中市賴厝廍福德祠管理委員會共 同法定代理人 張本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撤銷決議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以104年度補字第69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104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參。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