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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4號原 告 林友仁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複 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被 告 臺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同上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6號市地重劃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6號市地重劃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業據兩造共同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30頁),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裁判日期:201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