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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19號上 訴 人 張秀鑾

吳明城陳玉鳳上列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朱逸群律師上列上訴人3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家庭教育互助協會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差額等事件,上訴人3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民國104年度訴字第1619號)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本件上訴人張秀鑾、吳明城、陳玉鳳等3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狀記載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8,144元、207,901元、149,436元,依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3,315元、2,325元,未據上訴人3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裁判日期:201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