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號原 告 張文欽
張銘益張峰憲張冏旭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陳 鎮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李淑娟律師被 告 張邦光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參 加 人 張聰志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561號事件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561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6 年台上字第206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原告之聲請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