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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7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46號原 告 松秋梅訴訟代理人 張薰雅律師複代理人 鍾幸家被 告 孫桂琴上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註:

⑴本次庭期將依原告聲請傳喚證人孫文智到庭,兩造應事先準

備詢問證人事項,如有與待證事實相關資料請一併攜同到庭。

⑵原告請於10日內依104年11月2日民事陳述意見狀附表一之列

表方式,就系爭房地銀行貸款原告、被告繳納部分繼續列表(可參考被告104年11月2日辯論庭所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北屯分行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帳務交易等內容),並具狀呈報本院,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裁判日期:2015-11-25